我国古代监察法律制度初探(以下关于我国古代监察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包括())

时间:2022-09-30 13:01:25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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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春秋战国:设御史一职,兼著纠察功用,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。

2、 2、秦:中央设御史大夫,监察百官,执掌群臣奏章,其下设御史中丞,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;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,监察郡内。

3、(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)3、汉:中央设御史府,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;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,监察地方长吏。

4、(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) 4、魏晋南北朝: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,直接受命于皇帝,监察机构初步统一,监察权扩大。

5、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。

6、此外,御史“闻风奏事”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。

7、(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、系统化。

8、) 5、隋:中央设御史台;地方设司隶台,专掌州县监察,并建谒者台,持节察授。

9、6、唐: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、殿院、察院;地方分十道(后增至十五道)监察区。

10、谏官组织分隶中书、门下两省,形成台谏并立局面。

11、 7、宋:中央沿袭唐制,御史台仍设三院;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,直隶皇帝。

12、 8、元:中央设御史台;地方设行御史台,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,每道设肃政廉访使(提刑按察司)。

13、 9、明: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,设六科给事中,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;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,同时设督抚,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。

14、10、清: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,科道合一;地方监察沿用明制。

15、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《钦定合规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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